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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解决互联网侵权问题

2019-07-18 16:14:02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了大批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达全部著作权案件的50%左右。而由于避风港原则的存在,加上权利人获得赔偿需要的三个条件———“证明权利人有实际损失”、“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最高罚额50万元”———实现起来有较大难度,因此,相当多维权案件只能不了了之。

“百度文库和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例子表明,不少互联网分享平台已不仅仅发挥平台作用,他们直接提供产品服务,并以此盈利。而50万元的罚款对他们不足以产生任何影响。”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在现在的行政法规中,是否还要坚守美国的避风港原则,值得“反思”。

而在西方较有作为的集体管理组织,由于引进中国时间很短,目前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发挥足够作用,以平衡版权人、用户和产业界之间的利益冲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所所长来小鹏告诉《新京报》,目前,第三次修订还处在多方征集意见的进程中,未有定论。著作权涉及面广,系统关系复杂。但学术界普遍注意到了当前矛盾关键词是互联网和多方利益主体。

针对网络侵权,学界首先提出了增加法定赔偿金上限的数额,以更好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对侵权者更有威慑力。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确定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三种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以及“50万元范围内的法定赔偿”。其中,上限50万难以遏制一些大企业的侵权行为,需要提升罚款上限。张洪波建议,针对特别恶劣的情况,可参考俄罗斯“判七年徒刑”或者西方罚款“高于实际损失50倍”的例子。政协委员张抗抗提出,还需要设立罚款的起点以应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赔偿,建议设立起点“2万至5万元”。

其次,扩大法定许可范围,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组织更多权限。

在原本五项法定许可的基础上,做更多的延伸,实现报刊和网络相互之间的合法转载,这样能有效规范非法转载和协议混乱的局面。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组织收取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给版权人。对拒不交纳法定许可费的使用人应规定惩罚性条款。“我们2008年开始就在做调研,很多政府网站都面临着无法在法定许可范围内转载的问题,这个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传统版权产业发展越来越凸显。”张洪波说。

第三,规定网络服务商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免责条款。

针对避风港原则,虽有对网络著作权的判断规则和免责规则的一些规定,目前的效果并不理想。导致很多互联网企业脱责,而另一些无辜企业又被卷入,影响司法公正。来小鹏说,为解决司法裁判不一的问题,需要更细化的配套解释。两次修订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细则制订没有跟上。同时,针对个人用户的使用侵权问题,对临时复制权、私人复制权可以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国家版权局已向200多家单位发放了问卷调查,委托3个专家小组于今年底前起草修正草案。或将在整合草案的基础上,视情况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稿。(新京报 记者 雅婧)

【相关链接】

著作权法两次修改历程

正式颁布: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正式施行:1991年6月1日。

第一次修正:

时间: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后。

背景: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需要与国际接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的要求,做了第一次修正。 

内容: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增加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汇编作品为保护对象),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例如增加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加强了著作权法保护和执法力度(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音像制品,由法定免费使用修改为使用需法定许可。)

第二次修正:

时间:2010年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后。 

背景:信息网络传播条件下,产业化发展不均衡,为规范版权交易市场,促进公平交易和司法保护,做了第二次修正。

内容: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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