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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公布名单》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报告

2019-07-11 14:36:03

通过评选命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激发了非遗保护单位的积极性,在加强生产性保护的同时积极投入宣传展示、公益活动等,得到了群众的赞誉和支持。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工作,发挥部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效良好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示范作用,2015,《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公布名单》被苏州市文广新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当年底,苏州市文广新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选出了10家单位,已经公布为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6年,根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评估一年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效果,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局对该行政决策进行后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实施目的 1、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以及绩效性为标准,评估关于命名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总体质量和实施效果。 2、通过评估,了解相关命名工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试行)》等存在矛盾冲突;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该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 3、通过评估,总结该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建议。 4、评估时间: 名称 施行时间 后评估时间 相关依据 关于命名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 2015年 12月 2016年 11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 5.《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试行)》 二、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通过后评估,重点了解选出了10家单位,公布为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决策工作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冲突。 ①后评估方法:立法比较分析、文件检索。 ②后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试行)》等。 ③评估结论: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此外,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市文广新局开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命名工作;和第十八条规定:苏州市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为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开展与生产性保护工作相关的固定场所和设备;(二) 具有生产能力或设计研发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对行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三)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拥有该项目苏州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且有熟练掌握该项目核心技艺的后继人才;(四) 有展示场所并积极开展公益性的展示、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评审与命名程序按照《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执行。可见,10家单位被公布为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是符合法定权限、程序,不存在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2、合理性评估 通过后评估,重点了解命名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①评估方法: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 ②评估依据:问卷调查汇总数据、实地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 ③评估结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总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经问卷调查,被命名的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均能有效传承相关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存续状态较好、产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提供真正代表行业水平的产品和相关服务。群众普遍认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能够在非遗保护起到示范作用、对苏州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有促进作用。因此,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符合广大群众意愿,有利于推动苏州市非遗保护工作的进展,促进苏州文化、苏州经济的发展。 3、立法技术性评估 通过后评估,重点了解命名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程序是否规范。 ①评估方法:命名过程监督检查、现场踏勘监督。 ②评估依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试行)》等。 ③评估结论:经过苏州市文广新局纪委对决策的过程监督,认为命名第一批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推荐名单经过了集体决策、专家论证,得到相关区(县)的复核确认以及市文广新局有关处室的审核确认,并在市文广新局网站进行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命名程序是规范的。第一阶段:通知并组织发动阶段(2015年11月10日-30日)。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苏州市文广新局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文非遗字〔2015〕06号),并组织各区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做好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第二阶段:初审及调研阶段(2016年12月1日—10日)。市非遗办对各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上报的41家候选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初审中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调研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咨询有关情况。第三阶段:确定及发文阶段(2016年12月11日—30日)。在初审及调研的基础上,市非遗办组织相关非遗专家对符合入选条件及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进行评审。经过专家评审,甄选10家具有引领作用,保护成效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保护单位作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网上公示一周,最终由市文广新局发文确认命名。总体上,命名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的程序规范有序。 三、评估实施效果 命名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保护单位是否发挥示范的作用,是否实现预期的决策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没有被命名为苏州市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保护单位。 ①评估办法: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 ②评估依据:问卷调查汇总数据、实地考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 ③评估结论:为鼓励具备条件的保护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探索生产性保护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市文广新局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经推荐申报、现场调研和专家评审,确定将苏州镇湖刺绣艺术馆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作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具体包括:苏州镇湖刺绣艺术馆有限公司、苏州剧装戏具合作公司、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御窑砖瓦厂、苏州如意檀香扇厂有限公司、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苏州市百花漾酿造有限公司、香山工坊、舟山核雕行业协会、苏州市巧生炉文化有限公司、苏州红木雕刻厂有限公司。经实施后评估,这10家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正发挥着较好的引领示范的作用。这些单位借助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个平台,纷纷建设技艺研究室、保护工作室、大师工作室等,加强非遗核心技艺保护,完善师徒传承制度,积极采取建档、保存、传承、保护、传播、研究、开展活动等系统化措施,在抓好核心技艺传承的同时,实施生产性保护、加强规模化生产,据调查表统计和实地调研,绝大多数示范基地在生产性保护中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近3年来的营业额都有所增长。生产性保护反过来又能将部分营业额反哺核心技艺传承,使核心技艺传承进入了良性循环轨道。此外,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多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都积极开展以相关非遗项目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的各类公益性展示、宣传、教育活动,在群众中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带来了社会效益。今后,我市将以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引领,积极探索生产性保护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继续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评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通过评选命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激发了非遗保护单位的积极性,在加强生产性保护的同时积极投入宣传展示、公益活动等,得到了群众的赞誉和支持。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非遗项目,比如像核雕等,因为前几年市场态势良好需求较高而出现了盲目扩张、产品趋众趋同的现象,反而造成了经济效益的下滑;还有一些非遗项目比如御窑金砖,随着苏州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乡村渐渐被高楼大厦所淹没,特需原材料供应即将面临资源短缺的危机。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推进生产性保护中要加强市场引导,规范行业秩序,同时,根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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